我國的高空墜物由加害人承擔舉證責任,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由加害人承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p>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p>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加害人承擔,也即由被告人來承擔舉證責任。這樣的規(guī)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則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責任人。
一、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體如下:
1、責任主體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fā)生時建筑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二、適用舉證倒置責任的好處
第一,有助于受害人的救濟。顯然,讓一個已經遭受不幸的受害人來承擔全部損失是不合理的,況且可能實施拋物行為的人是一個集體,其負擔風險的能力更強。
第二,有助于發(fā)現(xiàn)真正的行為人,在由所有可能實施拋物行為的人共同承擔責任的情況下,那些沒有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了避免“背黑鍋”,就會想辦法去找出真正的責任人。也許有人本來就知道誰是真正的拋物行為人,如果這個知情人要為真正行為人承擔責任,他就會有動力揭發(fā);反之,他更可能選擇保持沉默。
第三,有助于預防高空拋物的行為,維護公共安全。如果在沒有明確的拋物人的情況下,由受害人自己承擔責任,那么可能會激勵那些真正的行為人繼續(xù)進行高空拋物,或者那些原本不高空拋物的人也會加入拋物的行列。但是確立了這一規(guī)則后,那些高空拋物者想要拋物時,不僅需要小心注意樓下經過的路人是否可以發(fā)現(xiàn)他,而且更得注意周圍的鄰居是否可以發(fā)現(xiàn)他。當高空拋物者成為過街老鼠時,這種現(xiàn)象就可能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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