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區(qū)別在于兩者支付條件不同,兩者計算標準上區(qū)別不同以及兩者是不能重復適用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為,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比例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經濟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為經濟補償金數額的2倍。
一、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有哪些區(qū)別
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區(qū)別:
1.兩者支付條件不同;
2.兩者計算標準上區(qū)別大;
3.兩者不能重復適用。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記為半個月工資。
二、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計算
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計算需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進行計算:
1.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按照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工齡不足1年的部分,超過6個月的,給予1個月工資的補償,不滿6個月的,給半個月工資的補償。
2.如果單位沒有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還應支付給你11個月的雙倍工資(自2008年2月至12月),因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施行。
3.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數額的2倍。
三、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的區(qū)別
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的區(qū)別在于:
1.構成要件不同。依照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由于勞動者的過錯造成的以外,不論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其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且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過錯而迫使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而違約金則需一方違約。
2.計算基點不同。違約金的具體數額應以具體損失為平衡的基點。而經濟補償的計算基點并不是勞動者因勞動合同的解除而受到的損失,而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已作出的貢獻。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越長,其離職時的經濟補償金就越多;反之,工作時間越短,經濟補償金就越少。
3.功能不同。違約金的功能主要在于賠償守約方因對方違約而遭受到的損失,而經濟補償金具有雙重性質,一方面具有賠償性質,另一方面在不可歸責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時,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照顧義務效力而衍生的一種義務,其法律性質為對被雇勞動者的離職補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n(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n(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n(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n(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n(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n(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n(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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