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權轉(zhuǎn)讓需要登記嗎
地役權依合同生效,登記不是其生效要件,故可以不登記。同時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它是基于土地使用權所設立,因此土地轉(zhuǎn)讓的地役權一并轉(zhuǎn)讓。
二、關于地役權的登記應注意的方面
1、是地役權登記實行的登記對抗主義,而不是登記生效主義。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之時設立,而不是登記之時設立。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地役權登記需要雙方自愿申請,并需要提供地役權合同。
2、是當事人申請辦理地役權登記時,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權屬狀況特別是供役地的權屬狀況應當清楚無爭議,當事人應當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權利證書。
3、是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期限。
4、是地役權登記直接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即可,不需要報政府審批。
5、是符合地役權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地役權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分別記載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并將地役權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檔案中。
6、是供役地、需役地分屬不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當事人可以向負責供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地役權登記。負責供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完成登記后,應當通知負責需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由其記載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記簿。
7、是地役權登記后,應當向當事人發(fā)放他項權利證明書,將地役權情況在土地證書上的記事欄上加以記載。
8、是雖然地役權的初始登記實行的是登記對抗主義,但是已經(jīng)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zhuǎn)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三、關于地役權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jù)
1、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chǎn),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chǎn)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chǎn)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chǎn)為需役地。)
2、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3、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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