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保全,是我國民事訴訟財產保全的一種,它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受理前,因情況緊急,為了不使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根據(j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依法采取的一種民事強制措施。它不僅對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審判的嚴肅性有著積極的意義,而且有利于維護我國公民、法人的利益。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在當前的審判實踐中,訴前保全出現(xiàn)了許多新的情況亟待研究與解決,以下是筆者對其中幾個問題所作的粗淺分析。
一、訴前保全的適用條件
我國一九九一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使訴前保全制度最終得以在民事訴訟制度中確立,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仍然延用這一規(guī)定。近年來,訴訟當事人法律意識逐步提高,有的為確保自身利益在訴訟結束后得以全面實現(xiàn),不問是否存在法定原因便提出訴前保全。也有的當事人往往以申請訴前保全為手段威懾對方當事人盡快解決糾紛,履行義務。如此種種,造成申請訴前保全的案件不斷上升。面對這樣的形勢,如果法院弱化訴前保全前提條件的審查,勢必造成訴前保全范圍的擴大,客觀上給債務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更有甚者,法院還可能因審查不嚴給當事人造成賠償訴訟。如本院受理的某信用社申請保全楊某財產案,經審查申請人的申請合法后采取了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對財產權屬無法認真審查清楚,財產所有人楊某之父提出保全異議申請,并提出證據(jù)證明財產屬其所有后本院解除保全措施,楊某之父隨后對信用社提起了賠償之訴,經本院判決得到支持??梢钥闯觯ㄔ簭膰缹彶樵V前保全的前提條件就顯得更有必要,審查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當事人只能在情況緊急的情況下提起訴前保全。當事人通常是在自認為情況緊急的情況下提起訴前保全,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申請人所述的情況緊急要么是主觀臆斷,錯誤估計形勢,要么是有些根據(jù),但實際上不一定會發(fā)生。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對如何把握情況緊急并無具體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也沒有一個客觀的衡量標準。因此對這一要件的判斷適宜只做一般性審查,如果審查過嚴,一是當事人無法提供充足的證據(jù);二是容易因為時間的延誤導致保全機會的喪失。因此,可主要通過詢問當事人或要求當事人在可能的情況下提供必要的證據(jù)以使法官作出一般性的而非非常確切的判斷。如被申請人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毀滅證據(jù)等行為即可判斷為情況緊急。
2、訴前保全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的擔保要認真審查,看申請人是否有權處分該財產。當然這里的擔保可以是申請人的財產,也可以是第三方的財產。如:可以用所屬財產、現(xiàn)金、房產、或法院認可的其他資產,以質押或抵押的方式提供擔保;也可以提供法院認可的其他企業(yè)或個人進行第三方保證。在進行財產保全擔保時,法院為了安全起見,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供一定的資金,以備保全錯誤可能產生的賠償請求所需。在申請人提供不動產擔保時,還應查清該不動產是否能變現(xiàn),避免保全錯誤而又不能處理,使擔保完全失去意義。
3、將來提起的訴訟必須是給付之訴。依照原告要求法院采取的權利保護方式不同,訴可以分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變更之訴。給付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給付義務的訴訟。在給付之訴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給付,既包括給付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或財產,也包括為或不為某種特定的行為。給付之訴的特點在于法院的判決,具有執(zhí)行力。被告不履行給付義務時,原告可以以判決作為執(zhí)行依據(jù)申請強制執(zhí)行,以實現(xiàn)自己的訴訟目的。訴前財產保全將來提起的訴訟,必須是給付之訴。對于確認之訴,變更之訴不適用訴前財產保全的規(guī)定。
4、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必須是利害關系人。就這一條件,應當與訴訟保全的申請人相區(qū)別。訴訟保全的申請人必然是案件當事人。而訴前保全的當事人不一定是案件的當事人,只要是利害關系人即可。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正受到他人的侵犯或與他人發(fā)生了爭議的人就是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能否成為當事人,取決于他是否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依民訴法若干意見規(guī)定,能夠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其亦可向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因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相當于原告,享有原告的訴訟權利。
二、訴前保全的時間界限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起訴前的時間界定不準確。起訴前是指當事人提出請求(具體說是提交起訴狀或口頭起訴)以前,還是指在法院審查起訴并決定立案,即起訴成立時之前?如果是前者,那么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就出現(xiàn)了從起訴到受理這段期間的空白。實踐中當事人通常在提起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的同時就提起訴訟,或者在起訴后立案前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筆者認為起訴前應理解為起訴成立之前。起訴成立是指原告提起訴訟的行為和人民法院審查起訴決定受理的訴訟行為的結合。起訴成立標志著訴訟法律關系的形成,訴訟程序的開始。起訴行為成立前的行為主體,稱利害關系人;起訴成立后的行為主體,稱當事人。因此,兩種財產保全的時間臨界點應該定在起訴成立這一點上,起訴成立前的財產保全稱為訴前財產保全,起訴成立后的財產保全稱為訴訟保全。要求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時一并提交訴狀的做法是錯誤的。
三、訴前保全的擔保
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是財產保全措施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這樣規(guī)定的目的在于當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時,能夠用擔保物、擔保金等及時賠償被申請人的財產損失。當事人如何提供擔保,民訴法僅規(guī)定在采取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shù)額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shù)額。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對擔保問題做法各異,主要分三種。一是只要當事人在申請保全時,向法院提供了相應價值財產的證明,并將該證明提交法院,甚至許多法院只要求當事人提供該證明的復印件。這種做法流于形式,不能起到擔保的實際作用,對另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二是要求當事人提供銀行等額存款,或等額保證金(現(xiàn)金)。此做法容易給當事人造成過大經濟負擔;三是在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價值財產證明時,要求當事人提供一定的保證金。
如果法院決定解除財產保全措施時立即解除擔?;蚍颠€擔保物,那么一旦產生保全錯誤賠償訴訟時,就會出現(xiàn)難以給付的情況,設置擔保的目的就不可能達到;如果不及時解除擔保,對當事人而言,就會出現(xiàn)擔保物長期不能使用,而遭受損失的情況。因此必須處理好解除財產保全與解除擔保的關系,防止因保全錯誤可能產生的賠償訴訟。在沒有確定保全錯誤之前,非經申請人申請法院不得解除保全措施;而確定了保全錯誤之后,法院解除保全后也不能將擔保物交還申請人,需在因保全錯誤而提起的賠償之訴了結后才能將擔保物交還申請人。
四、如何實現(xiàn)保全財產優(yōu)先權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guī)及解釋尚未承認申請人對其依法申請保全的具體財產享有優(yōu)先權,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88條規(guī)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zhí)行人申請執(zhí)行,各債權人對執(zhí)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zhí)行法院采取執(zhí)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zhí)行人申請執(zhí)行,執(zhí)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zhí)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第90條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zhí)行確定金錢給付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zhí)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zhí)行的財產被執(zhí)行完畢前,對該被執(zhí)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zhí)行依據(jù)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第91至95條均有債權人參與分配的一些規(guī)定,據(jù)此,財產保全申請人在繳納保全費、提供擔保、承擔保全賠償責任等風險后,并不享有實質上對保全財產的任何優(yōu)先權,因此執(zhí)行過程中的平均主義,有悖實質意義上司法公正性、優(yōu)先性、從屬性、法定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變價受償性和一定條件下的追及性等擔保物權性質,是一種傳統(tǒng)的法定擔保物權,現(xiàn)代優(yōu)先權旨在破除債權平等原則,賦予特殊債權人優(yōu)先于其他債權人而清償?shù)臋嗬?,以實現(xiàn)債權人之間的實質性平等。執(zhí)行中按比例分配與立法設立保全制度初衷相悖,這是表相的平等掩蓋了實質上的不平等,也為拖延執(zhí)行和司法人員濫用權利制造了條件,大大降低了民眾對法律的公信力。保全財產作為特別優(yōu)先權,一旦財產發(fā)生減損,將直接影響申請人優(yōu)先權的最終實現(xiàn)。因此應加強立法,保障一般債權人實質上的優(yōu)先受償權。同時對執(zhí)行相關規(guī)定進行修改,執(zhí)行過程中應首先滿足保全申請人的債權,如保全財產有多人的,應依先后順序對財產進行分配,而不應按比例分配。
財產保全制度就其目的而言,是為了解除債權人訴訟的顧慮,確保法院生效裁判能夠執(zhí)行;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防范債務人在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其財產的強制措施。故保全、執(zhí)行應當符合立法精神,讓法律真正成為一支利劍,增強民眾對法律的公信力和依賴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七章 期間、送達 第二節(jié) 送達 第九十三條 受送達人被監(jiān)禁的,通過其所在監(jiān)所轉交。\n受送達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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