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況下是是不是能解除租賃合同
因承租人因自身原因暫時無力支付租金的,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能請求出租人適當延緩交付,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是一種違約行為,承租人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承租人不支付租金雖然是一種根本違約行為,但出租人并不一定要馬上解除合同,為了保持合同的穩(wěn)定性,是不是能給承租人對于違約的補救機會。因此出租人是不是能通知承租人,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是不是能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當然,如果達到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的,出租人也是不是能行使合同解除權,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例如,合同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超過30天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等等。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是不是能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是不是能解除合同。
二、承租人在什么情況下是是不是能解除合同的
根據法律規(guī)定,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是不是能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guī)定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是不是能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是不是能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三、承租人什么情況下是不是能解除租賃合同
出現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下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解除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是不是能隨時解除合同。這里的“承租人”應當擴大解釋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與租賃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關系的人。
在一般買賣合同中,若買受人明知標的物存有瑕疵仍購買的,一般應免除出賣人的責任并不允許買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賃合同則不能因此而不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
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賃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執(zhí)意租賃該物的,雖然是不是能允許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發(fā)生因租賃物的危險所致損害時,承租人需要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承租人明知這種危險性的存在仍要租賃該物,應認為主觀上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因此對損害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是不是能解除合同。
租賃物的部分毀損、滅失并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或者只是部分地影響承租人的使用收益還不足以影響整個合同目的的實現的,承租人不能據此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權繼續(xù)原租賃合同,是不是能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是不是能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是不是能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n(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n(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n(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n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n ?。ㄎ澹┓梢?guī)定的其他情形。\n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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