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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關于辦理銷贓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3-06-11 08:45:51 290 人看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解釋,結(jié)合本市當前查處銷贓違法犯罪案件中的具體問題,對辦理銷贓案件提出以下意見:

一、如何認定銷贓罪

銷贓罪是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代為銷售的行為。代為銷售,既包括代犯罪分子將贓物賣給他人,也包括向犯罪分子買進贓物再賣出,以及買贓自用,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與犯罪分子事先通謀,事后對贓物進行銷售或者收買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如何認定銷贓罪中的“明知”

認定銷贓罪的“明知”,不能僅憑銷贓人的口供,應當根據(jù)案件的客觀事實具體分析。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是犯罪所得”:

(一)銷售工業(yè)原材料、半成品或生產(chǎn)設備的;

(二)低價成交市場緊俏商品或來路不明的貴重耐用消費品的;

(三)一次性大量成交國家指定專門機構(gòu)經(jīng)銷的限制流通物品的。

三、如何認定買贓自用中的“情節(jié)嚴重”

買贓自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jié)嚴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一)一次買受贓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

(二)多次買贓累計數(shù)額巨大的;

(三)曾因盜竊、銷贓、窩贓等財產(chǎn)型犯罪被判處過刑罰,買贓自用數(shù)額較大的;

(四)曾因盜竊、銷贓、窩贓被勞動教養(yǎng),解教后三年內(nèi),或者受三次以上其他治安處罰后一年內(nèi),又買贓自用數(shù)額較大的;(五)明知是未成年人犯罪取得的贓物而向其買贓自用,數(shù)額較大的。

四、其他問題

(一)贓物下落不明無法追繳的,但有行為人的供述和有關人員證言并能夠相互印證的,也可認定。

(二)銷贓、買贓行為情節(jié)輕微,符合上海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有關規(guī)定的,可以收容勞動教養(yǎng),或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三)贓物數(shù)額的認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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