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7.27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
勞動仲裁只適用于勞動爭議。勞務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勞務糾紛也不屬于勞動爭議,而只是一般的民事糾紛,勞務糾紛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等一般民事法律規(guī)定,不適用勞動仲裁。
依據勞動仲裁法第二條規(guī)定,勞動關系適用于以下勞動糾紛: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
涉及情況很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例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合同,那么勞動者可以反映到仲裁委員會處理,申請雙倍工資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
是否有效視是否勞動爭議確定。在勞動爭議仲裁中,一方提出不適用勞動爭議仲裁,不以當事人提出為準,視是否勞動爭議確定,是勞動爭議,另一方提出仲裁的,適用勞動爭議仲裁?!秳趧訝幾h仲裁調解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
仲裁時效、訴訟時效,是對當事人雙方而言。時效已過,沒有法定的時效中止的情形,任何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均應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駁回訴求。《仲裁法》第74條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guī)定的,適用該規(guī)定。法
申請勞動仲裁的有效期為一年時間。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 1、申
勞動仲裁,全稱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換句話來說,也就是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其適用范圍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所列舉的各種具體勞動關系爭議中。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
勞動爭議一般是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是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通常會讓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管轄。仲裁一般是指,將爭議提交給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