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應在勞動仲裁中承擔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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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簽訂勞動合同產(chǎn)生糾紛而申請勞動仲裁的,勞動仲裁申請人的權利義務如下: 1、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1)有申請、答辯、變更、撤回仲裁申請的權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 (3)有申請有關人員回避的權利; (4)有請求傳喚證人,請求鑒定和勘驗的權利; (5)對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6)對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對方當事人不履行的,有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權利。 2、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應履行以下義務: (1)有遵守勞動仲裁程序和仲裁紀律的義務: (2)有提供證人、證據(jù)的義務; (3)有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詢問的義務; (4)有承擔履行生效的裁決書、調解書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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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謂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jù)的義務,并有運用該證據(jù)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于其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風險。 二、確定勞動爭議仲裁的舉證責任,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按照勞動爭議的性質確定相應的原則。 1、對因履行勞動合同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fā)生的爭議,是一種平等主體關系之間的爭議,應確 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申訴方負舉證責任 2、對因企業(yè)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發(fā)生的爭議,這是一種隸屬關系的爭議,應確定“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作出決定的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對因用人單位拖欠職工工資、拖欠職工福利待遇、拒為職工提供勞動安全條件和防護用品等發(fā)生的爭議,這是一種由人身依附關系引起的爭議,也應確定”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當事人在勞動仲裁中應承擔的義務: (1)當事人有依法申請仲裁的義務。 (2)當事人有按時應訴,答辯、提供證據(jù)、按時出庭的義務。 (3)當事人有正確行使其權利,嚴格遵守仲裁程序的義務。 (4)當事人有遵守并履行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書的義務。 (5)當事人有繳納仲裁費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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