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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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一是可以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解除。二是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該條規(guī)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同時也規(guī)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需要任何實質條件,唯一條件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以使用人單位未雨綢繆,避免影響用人單位進度。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進一步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辦理。但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五)如果出現《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受提前三十日的限制。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指: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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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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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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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1 130 -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解除;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單方面解除;其他。
2020.04.08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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