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中舉證責任的具體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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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例如,申請勞動仲裁,應如何舉證? 1、舉證責任分配。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因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舉證不能的后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3、舉證期限。當事人舉證應當在案件第一次開庭庭審辯論前或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完成,在此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證據材料的,不予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申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應當在第一次開庭庭審辯論前提出,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應在答辯期間內提出,對此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申請人在第一次開庭庭審辯論后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的,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后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4、證據形式。當事人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當事人應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并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提供外文書證或外文說明資料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仲裁庭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不得旁聽仲裁庭審理。庭審結束后,當事人應提供證據的復印件交仲裁庭存檔。 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一項有效的手段,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勞動仲裁時需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超過訴訟時效則失去了勝訴權,在仲裁過程中,需要勞動者進行舉證,舉證也有期限的限制,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供補充好相關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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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勞動爭議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同時,考慮到用人單位作為用工主體方掌握和管理著勞動者的檔案、工資發(fā)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勞動保護提供等情況和材料,勞動者一般無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對用人單位提供證據又作出了特別規(guī)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這一規(guī)定再次明確和擴大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減輕了勞動者的舉證責任。
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fā)生了糾紛之后,一般都需要通過勞動仲裁來進行調解。那么在需要使用考勤來當作證據的時候,對于考勤應該歸誰來進行舉證呢?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 (一)、 (三)、 (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從上述規(guī)定中可知,考勤應由用人單位舉證,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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