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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
勞動關系可以通過以下證明:勞動合同、考勤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記錄、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社會保險費支付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身份證明、其他勞動者的證詞等。
確定勞動關系的證據(jù),可參照《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
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是自動離職的,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證據(jù)來證明勞動者是自動離職的,如果用人單位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勞動者是自動離職的,則用人單位屬于一種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
勞動仲裁中可以用勞動合同、工資發(fā)放記錄、銀行流水、社保繳納憑證、工資、工作時間證明勞動關系。根據(jù)《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勞動仲裁證明出勤的方式如下:工作證或工作牌、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簽字的的書面材
解除勞動關系方式,具體如下: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
被辭退申請勞動仲裁的流程如下:1、勞動者自被開除之日起一年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提交書面仲裁申請;3、仲裁委在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4、在四十五日內審理終結。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