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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要如何進行舉證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3-04-27 18:12:18 120 人看過

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一、舉證責任的分擔

新規(guī)則第2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據(jù)此,如果一方提出訴訟請求,就必須對其所依據(jù)的事實加以舉證,如果一方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或者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提起反訴,那么,反駁方或反訴方就應當對其所依據(jù)的事實進行舉證。當然,有些事實無需舉證即可認定。新規(guī)則規(guī)定了無需當事人舉證的6種事實,包括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guī)律及定理;根據(jù)法律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有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已為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定的事實;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勞動糾紛案子舉證不能的后果

關于舉證不能的后果,以往的法律同樣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新規(guī)則對此作了明確規(guī)定,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同時還規(guī)定,因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法院應當依據(jù)舉證責任分配的規(guī)則作出裁判。

三、當事人的自認問題

自認是指當事人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承認。關于自認的效力,新規(guī)則規(guī)定,自認一經作出,即對當事人和法院產生拘束力:一方面當事人自認為行為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如沒有充分證據(jù)不得撤回自認;法院應當受當事人自認的事實約束,依據(jù)當事人自認的事實作出裁判。自認不適用于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另外還規(guī)定,對一方陳述的事實,另一方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法官充分說明并詢問后,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視為對該項目事實的承認。這種推定有利于及時作出決定。

四、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問題

提供證據(jù),從本質上來講是當事人的義務,但考慮到有些證據(jù)由當事人提交比較困難,抽以規(guī)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但這一救濟性規(guī)定比較籠統(tǒng),不利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平等保護,易產生司法不公。為此新規(guī)則明確了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只限于3種情況: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涉及經過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五、關于鑒定問題

鑒于實踐中的鑒定問題比較混亂,新規(guī)則作出了一些具體規(guī)定。尤為引人注意的,是將申請鑒定作為當事人應負的舉證義務加以規(guī)定,法院不再亨有對爭議事實進行司法鑒定的決定權。且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的確定也采取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作法,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則由法院指定。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如果在指定的期限內無法正當理由不提出申請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以致案件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六、關于勞動糾紛案子舉證期限

過去一直實行的是證據(jù)隨時提出主義,即當事人可以不受時間、審級的限制,隨時提出證據(jù)。由于無舉證期限的規(guī)定,而使法院的裁判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tài),影響了審判機關的公信和法的安全性。此次新規(guī)則將限時舉證作為當事人應當履行的訴訟義務加以規(guī)定,并采取了訴訟權利和審判權力相平衡的作法,規(guī)定舉證期限既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指定。由法院指定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堅逾期舉證,法院將不組織質證,也就是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

七、關于證據(jù)和質證的內容

近年來,一些法院在改革中實行了庭前證據(jù)交換制度,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新規(guī)則肯定了這種做法,并對證據(jù)交換問題作了原則性規(guī)范。證據(jù)交換可以由當事人申請,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決定。證據(jù)交換的主持人是審判人員。證據(jù)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交換證據(jù)的內容,包括當事人彼此向對方展示自己持有的訴訟證據(jù)、相關信息和確定雙方之間的主要爭議問題。規(guī)定這一制度,有利于防止一些當事人在庭審中利用證據(jù)搞突然襲擊,或拖延訟,有利于提高法庭審理的疚效率。證據(jù)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jù),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關于質證的內容,新規(guī)則第50條指出: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針對證據(jù)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八、關于非法證據(jù)的判斷標準

證據(jù)必須符合合法性的要求,非法證據(jù)不具有證明力。但何種手段為合法,何種手段為非法,卻始終是因擾當事人和法官的一大難題。為此,新規(guī)則第68條重新設置了非法證據(jù)的判斷標準,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jù),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依此規(guī)定,采用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侵犯國家秘密、商業(yè)、他人隱私等手段所獲取的證據(jù),以及采取暴力、脅迫、欺詐、利誘等方法或者擅自將竊聽器安裝到他人住所進行竊聽所獲取的證據(jù),是非法證據(jù),而電視暗訪、私自錄音并不一定就是非法證據(jù)。這種判斷標準,體現(xiàn)了法律對利益保護的一種價值取向,即訴訟當事人不能因為維護自己利益所需而以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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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是指具有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運用勞動力組織生產勞動,且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單位。用人單位的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時產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時消滅。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 更多>

    #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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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收集證據(jù)進行舉證呢
      河北在線咨詢 2022-02-26
      【1】沒簽勞動合同,沒有書面證據(jù),有和單位領導的錄音,只要錄音不失真,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錄音里要提到勞動者參加工作時間,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問題。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63條,證據(jù)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shù)據(jù);(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jù)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勞動者與
    •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糾紛發(fā)生后,勞動者該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青海在線咨詢 2022-03-30
      下面是關于拖欠勞動報酬管轄法院的規(guī)定: 對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地域管轄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guī)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而不是勞動仲裁委員會,不
    • 未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未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如何進行證明
      新疆在線咨詢 2022-03-05
      如何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 勞動者首先應該證明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可以采用下面幾個證據(jù): (一)社會保險記錄 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jù)。 (二)工資發(fā)放記錄 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 (三)胸卡、門禁卡、工作證、工作卡或工作記錄單(表) (四)房貸收入、繳稅證
    •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一般義務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
      內蒙古在線咨詢 2022-01-24
      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一般義務外,還存在附隨義務,如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規(guī)章制度等。勞務關系中卻不存在這些附隨義務。二者區(qū)別具體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1)報酬、社會保障待遇上,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等待遇,這是法律對用人單位承擔義務的確定性規(guī)范。因此,如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了意外傷害
    •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如何舉證
      青海在線咨詢 2022-04-24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shù)絾挝凰诘氐膭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舉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通常需要的證據(jù)材料包括如下: 1,勞動者工作內容的證據(jù),如電子文本,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勞動者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簽,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3,公司給勞動者的制度依據(jù),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