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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
根據(jù)我國法律相關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nèi)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zhuǎn)移手續(xù)。
可以的因為試用期里面是互相選擇的階段,要是員工覺得在試用期里面自己工作的不開心或不順心的時候,就想要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可以提前3天申請辭職,辦理工作交接后, 第三天即可離開公司。公司不批準的,那么及時反映到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原則上在試用期內(nèi)辭職的,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存在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其他過失性情形的
試用期是可以隨時辭職的,但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只要確認雙方?jīng)]有任何金錢上的糾紛,勞動者也是可以拿到屬于自己的工資,用人單位也不能隨便的進行扣克自己的勞動成果。
可以的因為試用期里面是互相選擇的階段,要是員工覺得在試用期里面自己工作的不開心或不順心的時候,就想要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可以提前3天申請辭職,辦理工作交接后, 第三天即可離開公司。公司不批準的,那
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根據(jù)國務院《事業(yè)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事業(yè)單位與初次就業(yè)的工作人員與事業(yè)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事業(yè)單位職工辭職,不區(qū)分試用期還
一年合同試用期三個月的,不是合法有效的。法律明確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一年的,試用期應當是
試用期三個月不繳納社保不合法。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jīng)
員工在勞動合同沒到期時,也是可以辦理辭職的,原則上來說,員工是否要辭職與勞動合同是否到期,并沒有直接的關系。 但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員工辭職,應該提前30天通過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關系。如果員工還在試用期內(nèi)的話,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