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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況下,應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處理,即勞動者主張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應由勞動者提供證據(jù)證明。但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往往有些證據(jù)材料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勞動者很難舉證。所以,法院也規(guī)定了相應的應由用人單位
企業(yè)與勞動者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有以下依據(jù):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
一、怎樣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勞動者首先應該證明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可以采用下面幾個證據(jù):1、社會保險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
確認事實勞動關系時的舉證責任分配。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在一個月內(nèi)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已經(jīng)用工但沒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簽訂勞動合同的為事實用工。但問題是,當單位否認與勞動者存在事實
勞動者可以通過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
勞動合同可以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未簽訂勞動合同時,可參考以下憑證: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勞動者填寫的招聘記錄;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
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方式有以下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只要協(xié)商的內(nèi)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預告解除;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
解除勞動關系方式,具體如下: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公司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有什么后果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相關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公司上班期間,公司如果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則公司自用工當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沒有和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公司應該向勞動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