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某項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設定抵押的情況下,如果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仍未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債權人)就可以與抵押人(債務人或第三人)協(xié)商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xié)議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根據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一、我國抵押出他項權證是否可以
不能,理由如下:
(一)他項權一般指抵押權。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擔保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p>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因此,他項權證有效期間不可以自己變賣抵押物,除非買受人代為清償債務以消滅抵押權。
(二)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的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因此,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以辦理登記為要件。因抵押物抵押時辦理了抵押登記,私自變賣時在登記部門不能辦理過戶,從而也不能私自變賣。
(三)相關法律法規(guī)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
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二、無力償還的債務要抵債嗎
債務人無力償還債款,可以物抵債,但要與債權人協(xié)商一致。雙方可以協(xié)商以物抵債,或者債務人、第三人已經向債權人提供了抵押物的,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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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主要指的是抵押人和債權人通過書面的形式簽訂有關的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的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拒絕履行或者沒有能力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按照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將抵押的財產進行折價變賣、或者拍賣,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進行受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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