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承包人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發(fā)包方的同意,承包人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發(fā)包給其他單位的。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什么叫建筑工程違法分包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了四種違法分包行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了兩種違法分包行為,《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九條總結并完善了前述法律法規(guī)關于違法分包行為的規(guī)定,羅列了七種違法分包的具體情形:(一)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二)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三)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四)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五)專業(yè)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yè)工程中非勞務作業(yè)部分再分包的;(六)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七)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yè)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在認定違法分包情形時,尤其要注意以下兩點:第一、不是所有將房屋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的行為都屬于違法分包行為,鋼結構工程除外。第二、不是所有再分包行為都屬違法分包行為,只有將專業(yè)工程再分包或是勞務分包單位將勞務再分包的才屬于違法分包行為。專業(yè)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yè)工程中的勞務作業(yè)部分再分包的,不屬于違法分包行為。
根據《建筑法》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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