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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例如,某人在遺囑中寫明,其住宅由他的兒子繼承,但應當讓服務多年的保姆居住,直到保姆去世。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縣級登記
下面具體介紹一下 在同一個主體上,不可能同時存在對一個房子的繼承權和居住權;舉個例子,一個人對自己的房子具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是不存在對自己的房子進行繼承;但是如果是繼承人繼承了房產,他就對房產擁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guī)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guī)為40、50
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例如,某人在遺囑中寫明,其住宅由他的兒子繼承,但應當讓服務多年的保姆居住,
有居住權居住權的主體僅限自然人,不應包括法人。[2]因為法人對于房屋的使用是基于經營或其它特定的目的的需要,而不是生存和生活居住的基本需要,更何況當下的租賃制度已經可以滿足法人的需要。居住權的主體一般
居住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 產權是指財產所有權。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力。另外,產權是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它包括財
房產所有人的同住人享有居住權,同時,房產所有人也可以通過合同方式為家庭成員以外的任意對象設立居住權,居住權人有權占有、適用房屋,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并不存在“房屋永久居住權”一說,《民法典》在第14章只規(guī)定了“居住權”。居住權是是指以居住為目的,對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權利,具有物權屬性。居住權只能由自然人享有,不能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且具有
小產權房與大產權房最大的區(qū)別就在于,所有權人有沒有獲得國家頒發(fā)的使用權證,以及是否允許參與市場交易。大產權房是指,已經繳納了土地出讓金,能夠獲得房管部門頒發(fā)的產權證書的房產。小產權房是指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產權證不是由房管部門頒發(fā)的房屋。一
房屋居住權的辦理方式如下: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權。如承租人依租賃合同而取得對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權;2、直接依法律的規(guī)定取得居住權。如未成年子女對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權;3、依遺囑等法律行為取得居住權。房屋所有權人可通過設立遺囑的方式為他人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