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終止勞動關系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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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guī)定的勞動關系解除方式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第一種解除方式。勞動法第三十七條指出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指出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勞動法第三十九條指出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除非和公司所簽勞動合同中有過更具體的約定,比如這個職位要辭職需要提前三個月通知公司等,否則依照勞動合同法,只要履行了提前一個月通知的義務,一個月期滿后即可自行離職,公司無權強制滯留你。當勞動合同到期時,若勞動者提出不再續(xù)簽,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公司無權強制和你續(xù)簽新的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未到期,尚未終止之前,若有無故曠工的情況出現,公司有權按照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對你的曠工行為進行處分。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之后,只要書面告知公司不再續(xù)簽新合同,可以不去上班,公司不能計算為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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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關系即解除勞動合同,終止的內容主要包括:1.勞動期限。2.約定的勞動義務。3.勞動報酬。4.社會保險。5.約定的試用期、培訓、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
勞動關系終止時間的規(guī)定如下: 1、對協商一致解除以及期限屆滿,條件成就而解除的,應當以協商一致的日期及期限屆滿之日,條件成就之日為勞動關系解除的日期 2、對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具有《勞動法》第25條規(guī)定的原因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屬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利。因此,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以解除通知到達對方的日期為勞動關系解除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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