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勞動爭議可以起訴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主動離職所發(fā)生的勞動糾紛;
2、因執(zhí)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規(guī)定所發(fā)生的待遇糾紛;
3、因用人單位給予職工行政警告、記過、留用察看、職工不服所引起的管理糾紛;
4、因履行勞動合同涉及合同效力的確認、合同的變更、履行、終止以及因對勞動合同的理解發(fā)生爭議或因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勞動合同所發(fā)生的勞動合同糾紛;
5、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所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發(fā)生勞動爭議如何舉證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22日通過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6條作出了相應的規(guī)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我國法院規(guī)定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民事權利保護的訴訟時效為2年,但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是15日,即案件當事人如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書或不予受理決定書、通知書不服,應當在收到該仲裁文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一審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時限是,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二審人民法院對判決的上訴案件的審理時限是,自第二審法院審查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對于超過規(guī)定時限未作出處理的,案件當事人可以依法要求案件審理法官予以解釋,咨詢未果的可以向法院相關部門進行投訴。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勞動法》第82條規(guī)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就該條規(guī)定的“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的起算點如何確定,勞動部答復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是指有證據(jù)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由于勞動爭議案件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這個前置程序,而這一程序又是法院是否立案審理的關鍵,因此勞動者也應注意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隨著勞動者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地增強,很多勞動者都知道發(fā)生勞動爭議后,可以向法院起訴。上面我們?yōu)榇蠹医榻B了“哪些勞動爭議可以起訴”以及“發(fā)生勞動爭議如何舉證”,為大家提供一些起訴的法律常識。但是舉證責任問題比較復雜,而且不同的案情有不同的舉證責任,建議勞動者最好就自己的情況咨詢一下律師,提前做準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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