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具體情形是怎樣的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成立事實勞動關系: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怎樣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具體情形:
1、預告解除。勞動者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無需說明任何法定事由,只需提前預先告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超過30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辦理。
2、無須預告的解除。即勞動者不需提前預先告知用人單位,只要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正當理由,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還應對因用人單位的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并有權提請有關機關追究用人單位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適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huán)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huán)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三、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怎樣的
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具體如下: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n(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n(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n ?。ㄈ┪匆婪閯趧诱呃U納社會保險費的;\n(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n(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n(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n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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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收養(yǎng)關系的具體法律規(guī)定是怎樣的?海南在線咨詢 2022-06-14收養(yǎng)關系是父母子女的關系除了基于血緣關系發(fā)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為即收養(yǎng)而發(fā)生的關系。收養(yǎng),形成收養(yǎng)關系是指通過一定法律程序,將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加以撫養(yǎng),使原來沒有直系血親關系的人們產生了法律擬制的父母和子女關系的法律行為。收養(yǎng)關系可以依法成立,其收養(yǎng)類型主要有:完全收養(yǎng)和簡單收養(yǎng);共同收養(yǎng)和單獨收養(yǎng);私法收養(yǎng)和公法收養(yǎng);法律收養(yǎng)和事實收養(yǎng);有效收養(yǎng)和無效收養(yǎng);生前收養(yǎng)和遺囑收養(yǎng)。也可以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