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4.11
勞動仲裁是不可以請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的。因為權責并不統(tǒng)一,用人單位欠繳社保的,勞動者不能通過仲裁或訴訟直接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保,但勞動者可以通過向勞動監(jiān)察大隊投訴要求補繳社保方式,勞動監(jiān)察大隊審查確定后,應當責令用人單位補交社保,拒不補交的
仲裁后補繳社保的流程可以帶上裁決結果以及工資條或者銀行轉賬流水去社保站要求公司進行補繳,但是屬于個人補繳的那部分,個人也得補繳;法律依據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及時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勞動仲裁可以裁決繳納社保的爭議。以下爭議屬于勞動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其他。
申請勞動仲裁補繳社會保障有時效,只支持仲裁日一年前的社會保障。《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期限為一年。仲裁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
補繳社會保險應該是全部保險都要補繳,要到社會保險稽核部門投訴解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應是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通常是未繳養(yǎng)老、失業(yè)保險的損失,因為醫(yī)療、工傷、生
仲裁后補繳社保的流程可以帶上裁決結果以及工資條或者銀行轉賬流水去社保站要求公司進行補繳,但是屬于個人補繳的那部分,個人也得補繳;法律依據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及時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
一般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保不屬于勞動仲裁受案范圍,可以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由勞動監(jiān)察部門責令單位補繳社保。《勞動監(jiān)察條例》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jiān)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
單位不給繳納社保,勞動仲裁后的補償如下: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后的補償是由單位依法在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如果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
勞動仲裁撤訴后,可以再仲裁。撤訴分為已按撤訴處理和申訴人申請撤訴。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需要再次立案審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從撤訴那天重新開始計算。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需要從勞動爭議發(fā)生那天起的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
公司注銷了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具體如下: 1、如果公司已經注銷了,其公司法人的資格和地位也消失,所以無法起訴公司法人。勞動者可以到當地的勞動部門申請仲裁,或者將接受清算資產的股東列為被申請人申請仲裁; 2、如果公司還在破產清算階段,企業(yè)法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