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書面形式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而未采用書面形式的,不論是否有證據(jù)證明,一律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2、約定不明確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并且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未明確約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3、事實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事實租賃合同推定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一、不定期合同被解除有補償么
不定期租賃合同解除賠償是不需要的,對于出租人已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前的,不可以要求賠償,否則按合同約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不定期租賃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1、在不定期租賃合同中,承租雙方都有權隨時要求解除合同,不存在優(yōu)先權問題,只是出租人解除合同必須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前告知承租人。合理期限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法院自由裁量,一般是要給足承租人另尋出租人和搬家的時間。出租人給足了承租人時間,時間一到,則合同自動解除。
2、租金問題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自治的,在不定期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要求漲租,承租人只能和其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只能解除合同。
3、在房屋租賃過程中,為了保證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均不受損害,雙方應當對于租期、租金以及支付方式等必要的承租條件進行明確的書面約定。同時,在租賃關系屆滿前,亦應當就是否續(xù)租以及續(xù)租后的租賃條件重新進行約定并使之書面化,以避免類似情況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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