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業(yè)主主要履行哪些義務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3-05-09 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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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業(yè)主主要履行如下義務:
一是為非深圳市戶籍人員提供居住條件的,應當在3日內(nèi)督促居住人員按規(guī)定辦理居住登記;居住滿7日仍未辦理居住登記的,應當向受理機構報告居住人員的情況。
二是不得將房屋出租、轉租給未取得《深圳市居住證》的非深圳戶籍人員長期承租,但60周歲以上在深圳市居住的人員除外。
三是短期出租屋業(yè)主應當在每月的月底將租住人員信息報送流動人口與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
四是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的人員,居住滿30日仍未申辦居住證的,為其提供居住條件的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應當報告公安機關,并不得繼續(xù)為其提供居住條件。承租人繼續(xù)為其提供居住條件的。出租屋業(yè)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轉租人不得繼續(xù)將房屋出租、轉租給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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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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