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十余年,特別是近些年我國土地制度和土地財政制度的變革帶來了巨大的成績,聚集了10000多億元的巨額可支配財力。激發(fā)出潛在的活力,把全國的土地資源盤活了。但是,與此同時,土地出讓金制度帶來的一些弊端也相當顯現(xiàn)突出。
弊端之一:出售土地換取收入的短期行為
各級地方政府在財政收入方面沒有自主權的財政壓力下,土地出讓金可使地方政府將后50~70年的土地收益一次性收取,必然造成地方政府運用各種手段擴大出售土地換取收入的短期行為。為了擴大土地批租量,獲得短期高額收益,往往突擊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越權減免稅收,以吸引外商或民間投資。這種行為,既有悖于“代際公平性”即代際之間利益關系公平性,又有損于土地資源使用的有效性。在代際公平問題上,絕對傾向于任何一個特定時代都是不可取的。也就是說,我們既要防止過高的積累率影響當前消費,從而影響人們的勞動積極性,又要堅持可持續(xù)發(fā)展,不能損害子孫后代的利益。擁有13億人口的中國,土地資源這個不可再生的資源,更稀缺珍貴,其使用的有效性更關鍵。
弊端之二:利益分配機制不合理
土地出讓金的利益分配機制不合理。土地出讓金是若干年土地使用期的地租之和,本屆政府獲得的土地出讓金,實際上是一次性預收并一次性預支了未來若干年限的土地收益總和。從現(xiàn)任屆和未來屆的地方政府看,則是現(xiàn)任屆政府提前支取了下一屆政府的收入,是一種對土地收益的“透支”,這對于未來往后屆政府顯然是不公平的。在目前的土地出讓金制度下,現(xiàn)任屆政府將土地出賣,賣地收益都由本屆政府支配,這樣,就使得各屆政府無法實現(xiàn)收益共享,令地方政府在任期內熱衷于批地賣地。這種土地收益行為短期化,往往也導致了土地濫用。再者,有時下一任地方政府,還需要負擔土地賣出之后的開發(fā)配套投入,乃至提供一些征地的補償費等等不公。更重要的弊端是由于各地的土地儲備是有限的,隨著土地所有權的不斷出讓,各級地方政府在這方面獲得的財政收入也將有朝一日而銳減,長此以往,將會出現(xiàn)沒有土地可供出讓的尷尬局面。
弊端之三:巨額利益誘使土地“尋租
征地與賣地之間的巨額利益誘使土地“尋租”。不少地方政府,以經營城市或經營土地等名義,炒作土地。國家的供地政策改了,即實行土地有償使用,政府通過出讓公有土地收取土地出讓金,但征地政策卻沒有改變。當前,農用地轉為非農用地必須經過國家征用,在征用過程中,行政權力對土地資源配置起著絕對控制和支配作用,這就使得地方當權者有了濫用權力的機會。突出表現(xiàn)在,一方面用計劃經濟的辦法低價拿地,另一方面用市場經濟辦法高價供地,低進高出,炒作土地,客觀上形成了多占多得的機制。行政價格與實際市場價格的巨額差價,既是驅動不少地方政府大量批地賣地的動力,也是當?shù)亍皩ぷ狻毙袨楫a生的溫床。由于權力的監(jiān)督機制缺失,勢必導致權力和利益在幅度上、范圍上的隨意性和濫用,導致腐敗的產生。改革二十多年來,中國經濟發(fā)展中出現(xiàn)的一次次圈地熱、開發(fā)區(qū)熱等等,究其深層原因,無不都是不少地方政府把土地當成生財之道,很多土地儲備中心甚至把農民地預征后直接納入土地儲備,也是屢見不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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