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解釋】本條是關于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如何處理的規(guī)定。
出庭參加仲裁開庭既是當事人的權利,也是當事人的義務。當事人應當根據(jù)仲裁庭通知的開庭日期、地點參加仲裁開庭審理。當事人不參加仲裁開庭審理的,應當根據(jù)其在仲裁案件中的地位,作出相應的處理,即對申請人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一)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訴人申請撤訴的,仲裁庭審查后決定其撤訴是否成立。仲裁決定須在七日內完成。申訴人申請撤訴是申訴人的一種權利,是申請人對其仲裁權利的積極處分;但行使該權利同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必須是申訴人或經(jīng)申訴人特別授權的代理人,以及有仲裁行為能力申訴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須是在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案件以后、仲裁調解或裁決之前;必須出自本人真實意愿并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得侵犯對方當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guī)避法律。符合上述條件,撤訴才能成立。仲裁庭同意撤訴的應制作仲裁決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視為撤回仲裁申請,是指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人雖然未主動提出撤回仲裁的申請,但是,申請人出現(xiàn)法律歸定的情形用行為已經(jīng)表明其不愿意繼續(xù)進行仲裁的,可以按照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zhí)幚恚瑥亩K結對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根據(jù)本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按撤回仲裁申請?zhí)幚砼c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申請人收到必須是書面的開庭通知,同時申請人不到庭并且無正當理由,或者申請人中途退庭未經(jīng)仲裁庭同意的才可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否則,可能會導致延期開庭,而不是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二)缺席裁決
相對于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視為撤回申請,對于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本條規(guī)定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是指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參與仲裁審理時,仲裁庭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調查、審查核實證據(jù),聽取意見,并對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資料進行審查后,即作出仲裁裁決的仲裁活動。
同樣需要注意的是,被申請人必須是經(jīng)仲裁庭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才可以進行缺席裁決,否則也可能會導致延期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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